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和《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示規定,個體經營復業、或者停業需要按照以下指定辦理,具體內容有哪些?跟着本站小編往下看。
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二)《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三)《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業務説明: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户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並由税務機關暫時封存税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及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税務證件。納税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領回並啟用税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等。
納税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税義務的,應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税款。
納税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税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
納税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辦理條件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户需要停業的,辦理停業登記
納税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所需材料
納税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2份
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1.《税務登記證》正、副本
2.《發票領購簿》及未使用的發票
辦理流程
辦理停業業務
(一)辦税服務中心辦理
1.申請
納税人攜帶上述資料到納税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辦理停業登記。
2.受理審核
納税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對納税人提交的資料受理審核。
3.反饋
如納税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停業條件的,在其報送的《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上籤屬意見,收存納税人有關税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等;錄入停業核准信息,製作《税務事項通知書》交納税人;
納税人提供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二)網上申請
1.申請
通過入門網站中的網上辦税——設立登記填報《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並上載附列資料電子掃描件;
2.受理審核
納税人憑自行打印的《税務文書受理通知單》在納税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查驗相關資料的原件、複印件和印章;
綜合服務崗對納税人提交的資料受理審核。
3.反饋
如納税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停業條件的,在其報送的《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上籤屬意見,收存納税人有關税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等;錄入停業核准信息,製作《税務事項通知書》交納税人。
4.資料歸檔
辦理復業業務
(一)辦税服務中心辦理
1.申請
納税人攜帶上述資料到納税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辦理復業登記。
2.受理審核
納税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對納税人提交的資料受理審核。
3.反饋
按照《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將收存的税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全部返還納税人並啟用;準期復業的,以核准停業期滿次日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停業的納税人,按準期復業處理。
(二)網上申請
1.申請
通過入門網站中的網上辦税——設立登記填報《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並上載附列資料電子掃描件;
2.受理審核
納税人憑自行打印的《税務文書受理通知單》在辦税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查驗相關資料的原件、複印件和印章;
綜合服務崗對納税人提交的資料受理審核。
3.反饋
按照《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將收存的税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全部返還納税人並啟用;準期復業的,以核准停業期滿次日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停業的納税人,按準期復業處理。
4.資料歸檔
辦理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聯繫方式:海口市國家税務局:0898-6853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