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滯納金是指對不按納税期限繳納税款的納税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税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税款的納税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可以採取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滯納金的徵收特點
滯納金的徵收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1、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3、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
税與費的區別
1、主體不同。税收的主體是國家,税收管理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税務機關、海關或財政部門,而費的收取主體多是行政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等。
2、特徵不同。税收具有無償性,納税人繳納的税收與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之間不具有對稱性。費則通常具有補償性,主要用於成本補償的需要,特定的費與特定的服務往往具有對稱性。税收具有穩定性,而費則具有靈活性。税法一經制定,對全國具有統一效力,並相對穩定;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
3、用途不同。税收收入由國家預算統一安排,用於社會公共需要支出,而費一般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