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意思是指的是户籍所在地。常住户口是我國根據户籍制度所確定的一種稱呼,原則上人員應當在户籍所在地進行生活,如果離開應當進行户口遷移,其目的是方便統計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為訴訟管轄的依據。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的父親、母親、撫養人或者其它監護人憑有關證明材料,到嬰兒的父親或母親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所需手續:1、蓋有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審查章的嬰兒母親或父親單位(居委會)出具嬰兒報户口證明信。
2、蓋有區、縣(市)婦幼保健站公章的《出生醫學證明》;3、父母結婚證;4.父母雙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證》(父母雙方系現役軍人的,憑父母雙方的軍人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