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愛偉大,相信每一個人都能夠感受得到,理應享受生育保障,那麼在上海,懷孕的女職工有權利享受哪些生育服務待遇?上海享受生育保險假有多少天?辦事指南小編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生育保險包括兩項待遇,一為生育生活津貼,二為生育醫療費補貼。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可自生產或流產後直接到就近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手續
生育婦女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產假天數及對應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2012年4月28日以後生育或者流產的,參照執行):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1)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2)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3)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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