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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女子12樓高空拋物獲刑半年 重慶女子12樓高空拋物獲刑半年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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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慶。萬州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鍾某某高空拋物罪一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鍾某某與其前夫在家中因瑣事發生爭吵,陸續將屋內椅子、牀頭櫃、電視機等物品,從12樓扔出窗外,導致樓下人行通道旁停放的4輛車不同程度受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某從建築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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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如網友所言,高空拋物害人害己。

椅子、牀頭櫃、電視機都是大件物品,從12樓拋下,其“殺傷力”可想而知。幸虧只是砸壞了樓下車輛,而沒有砸到路人,否則後果不堪設想,不僅路人會受到嚴重傷害,該女子恐怕也不僅是被獲刑半年這麼簡單了。

作為成年人,該女子即便因為家庭矛盾而情緒激動,也應預料到自己行為的危險性,併為此負責。

此案系重慶首例高空拋物案。但高空拋物的現象,卻不止重慶存在,其他一些地方也常有發生。拋擲的物品也千奇百怪,有煙灰缸,有花盆,甚至媒體還報道過天降裝有“不明液體”的避孕套。而關於高空拋物如何賠償以及如何懲處的討論,也經常成為社會熱點,進而推動了法律的修訂和完善。

重慶女子12樓高空拋物獲刑半年 重慶女子12樓高空拋物獲刑半年具體情況 第2張

首先,是刑法的完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司法實務中,對於高空拋物一般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該罪名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説,最少也要判刑三年,處罰性過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後,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法律定性更準確,處罰更合理。

重慶女子12樓高空拋物獲刑半年 重慶女子12樓高空拋物獲刑半年具體情況 第3張

其次,是民法的修訂。

之前,《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説,高空拋物的受害人,在找不到拋物責任人的情況下,可以起訴該建築物的相應住户,由其共同承擔損失責任。這一點曾經引發很多討論,不少人都認為“一人拋物、全樓買單”不公平,有“連坐”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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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高空拋物的責任認定規定有三款——

1,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2,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3,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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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改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責任;二是明確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並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簡而言之,就是增加了一個“有關機關”的責任,也就是必須依法進行調查、盡最大努力查清責任人,讓真正的肇事者來承擔後果,不讓無辜者受到牽累。

法律法規修訂完善後,責任明確了、規定更細緻了,就為查清責任、破解高空拋物這一日漸凸顯的管理難題、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創造了條件。

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法律追究。相關案件的宣判,既是對責任人違法行為的懲處,同時也會給更多人起到警示和普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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