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落户辦理條件
公民因結婚,符合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實際居住(實際居住時限按區縣公安機關統一明確規定執行)條件的,可以向擬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夫妻投靠登記户口。
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書,備註:遷出人員在遷出地為户主(全户遷出的除外),擬選擇將材料郵遞到派出所或網上跨省通辦的,請在申請書中明確原户新户主的姓名及其他户成員的關係。(必須)
2、《結婚證》(必須)
3、申請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包括户口印章頁、相關個人頁和插頁式户口簿的增減(索引)頁(必須)
4、投靠人《居民身份證》
5、合法穩定住所手續(必須)
6、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親屬關係證明(其中父母子女關係,《居民户口簿》能證明的不提供)
辦理流程
户籍窗口受理→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派出所分管領導審批→分局户政科審批(本市户籍“三投靠”入城鎮居民户的除外,只需派出所分管領導審批)
辦理時限
派出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材料齊全的,立即核准,當場辦結;對遷入農村非徵地開發地區和市外遷入的,報派出所領導審結,辦理時限8個工作日;對遷入農村徵地開發地區的,由派出所領導批准後,報區縣公安機關審結,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調查核實時間除外)。
經核准辦理的,申請人須持申報材料原件,在90日(其中市外遷入的在30日內)內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辦理。逾期未辦理的應重新提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