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內地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申請條件:
在我國內地出生的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由父母自願選擇隨父隨母申報出生登記。
內地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申請條件:
在我國內地出生的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由父母自願選擇隨父隨母申報出生登記。
國(境)外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申請條件:
本市户口居民在國(境)外生育子女且未加入外國國籍或未取得澳門、台灣居民身份的回國(境)後,可以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子女出生登記户口;對於取得外國國籍(入境時持有外國護照)要求出生登記户口的,應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國籍認定後,再向落户地派出所申報子女出生登記;對於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得以出生登記申辦户口。
國(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申請條件:
本市户口居民在國(境)外生育子女且未加入外國國籍或未取得澳門、台灣居民身份的回國(境)後,可以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子女出生登記户口;對於取得外國國籍(入境時持有外國護照)要求出生登記户口的,應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國籍認定後,再向落户地派出所申報子女出生登記;對於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得以出生登記申辦户口。
辦理材料
內地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申請材料:
(1)父母雙方簽字的申請書;
(2)《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直接撫養的證明材料;
(4)隨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
(5)嬰兒父母民族不同的,還需提供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
內地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申請材料:
(1)監護人簽字的書面申請書;
(2)《出生醫學證明》;
(3)提供非婚生育説明;
(4)隨父或母入户一方監護人的《居民户口簿》;
(5)隨父落户的,還需提供具有資質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國(境)外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申請材料:
(1)父母雙方簽字的書面申請書;
(2)父母及子女最後一次回國(境)持用的入境證件;
(3)隨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
(4)父母《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直接撫養的證明材料;
(5)入境時持外國護照的,還應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中國國籍認定書》;
(6)出生證明、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直接撫養的證明材料,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指公證翻譯件或翻譯公司翻譯件和其資質證複印件);且結婚證應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7)嬰兒父母民族不同的,還需提供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
國(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申請材料:
(1)監護人簽字的書面申請書;
(2)父母及子女最後一次回國(境)持用的入境證件;
(3)隨父或母入户一方監護人《居民户口簿》;
(4)提供非婚生育説明;其中,隨父落户的,還需提供具有資質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5)嬰兒入境時持外國護照的,應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中國國籍認定書》;
(6)出生證明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指公證翻譯件或具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和其資質證複印件)。
辦理流程
(一)由派出所審結的户口事項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二)需上報區、縣(自治縣)公安局審核的户口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將有關材料上報區、縣(自治縣)公安局;
(三)區縣(自治縣)公安局接到上報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結決定的户口申報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應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將審結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四)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結決定的2個工作日內,將審結結果通知申請人。
辦理地點
新生兒父母可在市內任一户籍派出所申請,受理地和户籍地公安機關協同辦理落户。
辦理時間
9:00-11:30,14:00-17:30(以上時間僅供參考具體有派出所為準)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內
辦理費用:
户口簿工本費:
(1)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丟失、損壞補辦外,免收工本費;
(2)農業人口户口頁每頁每張0.20元。丟失、損壞補辦外,免收工本費;
(3)非農業人口户口頁每頁每張0.50元。丟失、損壞補辦外,免收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