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請
(一)書面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户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選擇在任一成員的户籍地提出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代理人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申請確有困難的,應當主動提供幫助。
脱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可單獨提出申請。
(二)申請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申明家庭收入、財產和支出狀況並簽字確認,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應當提供的申請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複印件;
3、重慶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
4、家庭收入、財產和支出狀況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5、其他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二、審查受理
鎮人民政府及時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農村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實行定期集中受理;實行集中受理的,應當公佈集中受理時間。
三、調查核實
鎮人民政府受理低保申請後,應當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駐村(居)幹部和村(居)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採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比對。
(二)入户調查。調查人員進入申請人家中,瞭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日常開支等家庭實際生活狀況。
(三)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居)走訪瞭解其家庭人員情況、就業及收入情況、財產情況和日常實際生活狀況。
(四)信函索證。鎮人民政府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或部門索取相關證明材料。
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鎮人民政府可委託居住地鎮人民政府代為入户調查、鄰里訪問。
四、村社區民主評議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後,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申請家庭的多少和分佈情況,採取鄉鎮(街道)集中、分片組織、逐村逐居等方式,組織開展羣眾評議,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情況的真實性進行評議。
五、鎮政府審核
羣眾評議結束後,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完成審核,並將初審意見上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六、區民政局審批。
七、填發低保證,發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