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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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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重慶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1、農業居民户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城鄉低保申請條件

持有重慶市户口的居民申請獲得低保應當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二是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要求。三是家庭消費支出狀況符合規定要求。

一、申請低保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認定:

一般情況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認定: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共同居住3個月以上的人員。

特殊情況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認定:①未婚現役軍人,脱離家庭獨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②復員退役軍人以及刑滿釋放、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人員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③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長期卧牀不起的人員,可以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計算。

二、家庭收入包括的內容: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税、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後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應當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請人家庭成員月收入總額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數確定。從事非農業生產的家庭成員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請前一個月的收入確定;從事農業生產的家庭成員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貨幣和實物的總收入(扣除直接生產經營成本)除以12確定。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淨(純)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以及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三、家庭財產狀況超過以下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儲蓄性保險的總值超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乘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儲蓄性保險以核查當日的市值和資金賬户餘額認定。

(二)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級危房),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最低住房保障標準的3倍。

(三)擁有出租或自營的商業門面、店鋪。

(四)擁有機動車輛(享受燃油補貼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普通兩輪摩托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

(五)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消費支出水平超過以下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內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購買商品房(不含因災重建、排危、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除外)。

(二)家庭月水電燃料費、通訊費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總額佔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定比例以上的。具體比例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自費出國留學、義務教育階段繳納超過低保標準12倍(含)以上學費(每人每年)在民辦學校讀書的。

(四)購買商業保險,每人每年繳納保險費用在低保標準12倍(含)以上的。

(五)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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