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正在執行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續發失業保險金條件
根據人力社保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重慶市失業保險金申領
申領條件:根據《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申領材料:失業人員憑藉一張身份證或者社保卡,就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申領渠道:失業人員可以在手機上下載“重慶人社”APP或者登入“重慶就業”微信公衆號進行網上申領,也可以到戶籍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視窗申領(市外戶籍人員到參保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視窗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