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欠條都屬於債權憑證,它們的法律效力也沒有高低之分,但他們在法律上所代表的意義實則是有區別的,書寫規範也有所不同。下面我們來看看欠條和借條有什麼區別吧。
1.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條是借款人出具給出借人的用來證明借款關係的憑證,它的實質屬於一種對借款合同關係的證明,即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係。
欠條是債務人開具給債權人的用來證明因為先前民事活動產生的欠款事實憑證。
它的實質屬於一種對於先前民事活動所產生的債務的給付憑證,即催促債務人履行基於先前的民事活動所產生的給付義務。
2.訴訟時效不同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持續不行使權利,義務人就獲得了抗辯權,權利人就喪失了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力保護的權利。
如果在借條中約定了還款日期,那麼借條的訴訟時效就應該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
如果在借條中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日期,那麼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主張還款,那麼借條的訴訟時效就應該從出借人主張還款的次日起計算三年。
如果在欠條中約定了給付日期,那麼欠條的訴訟時效就應該從給付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
如果在欠條中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日期,那麼欠條的訴訟時效則從欠條出具之次日起計算三年。
3、 舉證不同
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在以後遇到相關糾紛的時候,一定要及時聯繫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