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一場乒乓球比賽來説,單打比賽採用七局四勝制,雙打比賽和團體賽均採用五局三勝制。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如果比賽中出現10平的情況,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2、在局與局之間,有不超過1分鐘的休息時間,在一場比賽中,雙方各有一次不超過1分鐘的暫停。每局比賽中,每得6分球后,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有短暫的時間擦汗。
3、比賽從發球開始。進行發球時,球自然地置於不持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保持靜止。發球時,發球員須用手將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釐米,球下降到被擊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體。
4、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
5、從發球開始,到球被擊出,球要始終在台面以上和發球員一側的端線以外。在運動員發球時,球與球拍接觸的一瞬間,球與網柱連線所形成的虛擬三角形之內和一定高度的上方不能有任何遮擋物,並且其中一名裁判員要能看清運動員的擊球點。
6、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7、一局比賽中,每兩次發球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但如果雙方比分出現10:10平的情況,接下來將單次輪換髮球,即:發球和接發次序不變,但每人只輪發一次。
8、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
9、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發球後,回合開始,回合中出現以下情況時,判定運動員失分:
(1)未能合法發球。
(2)未能合法回球。
(3)擊球后,該球沒有觸及對方台區而越過對方端線。
(4)阻擋或連擊。
(5)用不符合規則條款的拍面擊球。
(6)運動員或運動員穿戴的任何物件使球枱移動。
(7)運動員或運動員穿戴的任何物件觸及球網裝置。
(8)不執拍手觸及比賽枱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