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企業,且在最近三年內沒有不良經營紀錄;
2、有長期投資能力或長期權益資金供給力的獨立法人,如投資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集團、上市公司、擔保公司、資產經營管理公司、金融機構、企業孵化器等;
3、註冊資金或淨資產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5、有規範的章程和組織機構;
6、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保薦人的職責有哪些
保薦人在有效保薦期限內,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確認掛牌企業符合本所要求條件,並在掛牌企業掛牌交易後就其是否持續符合該條件向企業董事會提供意見;
2、在掛牌企業申請股權首次掛牌交易時,協助掛牌企業處理股權掛牌交易事宜,確認所有掛牌交易申報文件符合本規則,並向本所提交《掛牌交易保薦書》;
3、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瞭解並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回覆掛牌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本所規則的諮詢;
4、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審閲、核對掛牌企業擬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並書面確認;
5、及時回覆本所的質詢;
6、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履行股權掛牌交易需履行的義務;
7、協助掛牌企業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則規定的掛牌企業治理結構。
8、確保有足夠和合適的人員專門從事保薦業務;
9、本所規定的其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