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签订欠费补缴协议,按协议约定补缴。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单位及其职工在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从单位缴清欠费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逾期不缴纳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号)。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检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情况。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主缴费比例为百分之二,雇工缴费比例为百分之一。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