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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機急剎車致乘客死亡獲刑是真的嗎 北京一公交司機急剎車致乘客死亡獲刑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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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公交車司機賈某在駕駛公交車過程中突然緊急剎車,導致乘客摔倒死亡的事件引起輿論關注。今天,公交司機急剎車致乘客死亡這一案件審判結果出來了,涉事司機被判刑了。那麼,公交司機急剎車致乘客死亡獲刑是真的嗎?為什麼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公交司機急剎車致乘客死亡獲刑是真的嗎 北京一公交司機急剎車致乘客死亡獲刑11個月

近日,北京一公交司機急剎車致乘客死亡獲刑引發關注。公共視頻顯示,在北京通州區頤瑞中二路北口公交車站,司機賈某駕駛的公交車正常行駛。突然,車輛緊急剎車。此時,車廂後方的乘客張某,一下子摔倒在後門的位置。

當時,乘客張某起身準備下車,事先站在了過道內。在司機賈某緊急制動時,張某前方沒有任何遮擋,也沒有扶手,一下衝了出去,導致他頭頸部着地。隨後,張某被送往醫院救治,搶救無效死亡。

經過交管部門認定:該公交車駕駛員賈某,未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隨後,通州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賈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

案發時,賈某在該公司已有兩年駕駛工作經歷。據賈某交代,事發時,由於害怕自己左側車身和後車相撞,下意識地踩了剎車。可讓他沒想到的是自己的疏忽,導致乘客張某命喪於此。

隨後,賈某的公司對被害人張某的家屬進行了民事賠償。最終,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公交司機急剎車致乘客死亡獲刑是真的嗎 北京一公交司機急剎車致乘客死亡獲刑11個月 第2張

交通肇事罪認定標準

交通肇事罪,是我國刑法第133條所規定的罪名,交通肇事罪有其法定的認定標準。“因逃逸緻人死亡”,應限於過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情形外,還應包括連續造成兩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後,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因為過失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於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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