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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用活泥鰍釣魚被判刑 為什麼用活餌釣魚就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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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綿陽市鹽亭縣法院公佈的一起典型案例“兩男子因為用‘活泥鰍’釣魚被判刑”,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

根據法院通報,劉某和段某是資深“釣友”,兩人經常相約在各地野釣。2022年10月,兩人在綿陽市鹽亭縣梓江河段使用活餌(活泥鰍)釣魚,共計釣獲翹嘴紅鮊、鰱魚、鱖魚等41.69千克(83斤多)。

2023年6月,鹽亭縣檢察院指控二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並向鹽亭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最終,法院認為這兩名男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並造成了國家漁業資源損失,依法判決劉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七個月;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除此之外,兩人還需要賠償上萬元,用於修復受損的漁業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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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用活餌釣魚就會被判刑?

綿陽市鹽亭縣檢察院黨組成員、檢委會專職委員王丹説,“一般來講,活餌垂釣是指使用魚蝦、泥鰍等水生活體生物打窩或者直接將其作為餌料進行垂釣的方法。相對於其他餌料,活餌更容易吸引一些掠食性的魚類。這種捕撈方式會在很短時間內造成大量的肉食性魚羣被誘捕,影響該水域生態平衡,導致水生生態食物鏈被破壞,嚴重破壞生態系統。所以,活餌垂釣被法律法規嚴厲禁止。”

本案兩名當事人採用的活泥鰍釣魚正是此種非法捕撈的方式,且捕撈數量較大,過量掠奪漁業資源,對涉案水域水生生物危害極大,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因此,兩名當事人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另外,兩人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破壞生態環境的民事責任。

根據《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關於發佈四川天然水域禁用漁具和禁用捕撈方法名錄的通告》,電魚、毒魚、炸魚、光誘捕魚、涸澤而漁、可視釣魚、活餌釣魚都是屬於禁用的捕撈方法。如使用前述捕魚方法,構成刑法中情節嚴重的,也會被處以刑事處罰。

兩男子用活泥鰍釣魚被判刑 為什麼用活餌釣魚就會被判刑 第2張

其實,查閲相關新聞可知,釣魚者使用活餌釣魚構成犯罪,被立案或者判刑並非個案。

2022年10月21日,攀枝花市米易縣公安局民警在轄區巡邏時,抓獲三名使用活泥鰍垂釣野生水產品的嫌疑人。經查,嫌疑人高某、黃某、曹某為吃野生魚,在農貿市場購買活泥鰍後用於垂釣。最終,這3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撈罪被當地公安依法立案偵查。

2022年11月6日,廣安市鄰水縣護魚員接到舉報稱,有人在該縣的城北鎮御臨河用活泥鰍“打窩”垂釣。在勸導、取證過程中,釣魚者吳某拒不配合,當場銷燬證據並致護魚員受傷。最後,釣魚者吳某因涉嫌妨礙執行公務和非法捕撈水產品,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