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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官方調查是怎麼回事 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官方調查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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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巴中一男子上班28天反而倒欠公司3280元一事引發熱議。據悉,巴中市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經介入調查。具體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官方調查是怎麼回事?一起來了解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官方調查具體情況。

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官方調查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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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友發帖稱,四川巴中一男子在一家賣酒的公司應聘銷售,工作20余天後,竟然倒欠公司3000餘元,男子感覺自己被騙了。5月7日,有記者聯繫上帖子中的當事男子,他稱自己名為趙某,在整個應聘和銷售過程中,自己努力工作賣酒,卻被公司勸退,而且沒拿到工資,倒欠公司3000多元。8日,該公司一負責人王某對此迴應稱,趙某應聘後,發微信朋友圈的條數等考核不合格被扣錢,其工作未達標,所以被勸退。

據瞭解,趙某和公司並未籤勞動合同,律師表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另外,勞動者只要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男子應聘銷售上班20余天

沒拿到工資,倒欠公司3000餘元

近日,有網友發帖稱,一名男子在一家酒企應聘當銷售,20余天後,被勸退出工作羣。過了幾日,男子向公司索要薪酬,發現自己倒欠公司3000餘元。

5月7日,當事人趙某告訴記者,自己是三月二十幾日到巴中城區一家酒企業當銷售的。“去了之後,一起銷售酒的有10餘人。”趙某説,公司有7天觀察期,保底工資3000元,大家一起跑銷售。有時候,他負責開車,充當後勤。

直到4月中旬,被公司負責人勸退出銷售羣后,趙某因家裏有事未到公司。近日,趙某通過微信與公司負責財務的李某聯繫,隨後得到工資數據表,原本認為有工資的他心情變得很低落,因為數據顯示他倒欠公司3280元。

這是為何?趙某告訴記者,公司給他的回覆是業績不達標,被勸退,“既然公司都讓我退羣了,我也沒有再到公司去上班的必要。”

趙某稱,自己上班20多天,不僅沒拿到工資,反而還倒欠公司3280元,他覺得自己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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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罰原因:

微信添加人數、羣動態等不達標

共計被扣3280元

趙某提供的公司考核數據表格顯示,他從2022年3月22日開始,直到4月18日結束,共計工作28天。

趙某介紹,上班這28天,自己應該有工資的,因為在應聘的時候,公司説過“保底3000元工資”,應聘崗位是銷售。

但是趙某從公司拿到的考核數據表格來看,28天內,羣動態扣款980元,工作彙報扣款300元,微信添加人數扣罰2000元,共計扣款3280元。

表格中,根據公司對運營人員的要求,每月50條朋友圈,少一條扣50元,不能屏蔽朋友圈;每天加10個好友 ,少加一個扣10元;工作日期不得低於26天,羣內動態每天不得少於10條 ,少一條扣10元;每天總結不少於50字 ,少一條扣10元;嚴禁發佈除本公司以外的銷售信息 ,發一條扣100元。

從公司對趙某的管理數據表格來看,趙某確實欠3280元。

對於被公司勸退一事,趙某表示自己很冤,在工作過程中,自己也有銷售業績,前後共銷售了600餘元的酒。針對表上扣款事項數據,他表示,自己未完成是很多時候做其他事情耽擱了。

公司迴應:

他未按要求去朋友圈發動態

因考核不合格被勸退

5月8日,記者前往巴中市城區趙某工作過的公司瞭解此事,該公司一位負責人王某向記者表示,趙某確實因考核不合格被公司勸退,相關數據表格已經發給趙某。

王某表示,公司對趙某是實行的代理制度,沒有定額的基本工資,但是有保底收入3000元,必須服從公司管理。銷售出去的酒有紅線價格(基本價),超過紅線價格屬於銷售人員的收入,並且當天拿到手。

“是否當天就獲得銷售酒的‘提成’,趙某自己清楚。”王某對記者説道。

對於趙某倒欠公司3280元一事,王某向記者表示,完成任務很簡單,但趙某並沒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去朋友圈發動態等工作。

針對趙某在職期間的工作情況,王某表示,原本有7天的觀察期,當時他並未通過觀察期。因團隊的關係,趙某沒有簽訂合同,一直工作了28天,因未通過考核,所以勸其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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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説法:

扣罰待遇不能超過最低工資

還應在一月內籤勞動合同

5月9日,記者就此採訪了北京東衞(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他介紹,從事情的整個過程來看,像趙某每天按時上下班,向公司交每日總結等,公司承認有“保底3000元”,實際上是要接受公司的管理和考核。不管籤沒簽合同,他和公司已經是實質性勞動關係,不存在公司説的趙某是代理公司的酒,如果是代理公司的酒,雙方是合作關係,是不會接受公司管理的。

陳小虎認為,作為公司,要扣罰員工的工資待遇,不是隨便扣罰的。即使扣罰,數額不能超過最低工資,更不可能讓工資變成負數。

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建對此則表示,整個過程中,公司有幾方面的問題:1.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自入職之日起,即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按照《最低工資規定》的要求,勞動者只要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如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可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舉報或向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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