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投靠户口遷移入户材料
夫妻雙方簽字的書面申請;《結婚證》原件;夫妻雙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合法穩定住所手續。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遷移入户材料
父母書面申請;父母《結婚證》或者離婚手續原件和子女撫養的證明材料;父親或母親、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申請遷入農村村民小組轄區的,需提供農村住宅房屋合法產權手續。
三、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遷移入户材料
父母、子女雙方簽字的書面申請;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父母、子女雙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合法穩定住所手續;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明。
四、購買成套住房户口遷移入户材料
房屋產權人的書面申請;
《房屋產權證》或《抵押貸款合同》原件和《房屋產權證》複印件;
房屋產權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户口簿》、年滿16週歲的《居民身份證》原件;
有直系親屬隨遷的,還需《結婚證》笑關係證明(父母與子女關係《居民户口簿》能證明的不提供);
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父母《結婚證》或父母離婚手續和撫養的證明材料。
五、務工經商户口遷移入户材料
務工經商者本人書面申請。
在渝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勞動合同,或務工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
户口遷移人員《居民户口簿》、年滿16週歲的《居民身份證》原件;
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等親屬關係證明。夫妻離婚且有未成年子女歲隨遷的需提供離婚手續和子女撫養證明材料;
達到規定年限(各地年限標準不同);
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入户的,需提供住房手續。
六、申報新生兒出生入户材料
1、內地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申請材料:
父母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隨父親或母親一方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結婚證》或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撫養的證明材料;
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提供父母共同簽字確認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
2、內地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申請材料:
父母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隨父親或母親一方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非婚生育説明;
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提供父母共同簽字確認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
申請隨父落户的,還需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明確撫養監護關係的非婚生子女,可以憑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書,可不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3、國(境)外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申請材料:
書面申請;
出生證明原件;
父母、子女最後一次回國持用的入境證件;
《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撫養的證明材料;
隨父或母入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子女入境時持外國護照的,應提供出入境部門簽發的《中國國籍認定書》;
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是中文的,應提供有資質公司翻譯的中文翻譯件;
且結婚證應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國(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申請材料:
書面申請;
出生證明原件;
父母、子女最後一次回國持用的入境證件;
隨父或母入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非婚生育説明;
子女入境時持外國護照的,應提供出入境部門簽發的《中國國籍認定書》;
申請隨父落户的,還需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明確撫養監護關係的非婚生子女,可以憑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書,可不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是中文的,應提供有資質公司翻譯的中文翻譯件。
七、申請收養子女入户材料
憑收養人書面申請、《收養登記證》或事實收養公證手續、收養人《居民户口簿》登記常住户口;
不符合收養條件私自收養的棄嬰兒童原則上應送交兒童福利機構撫養,憑棄嬰兒童)入院登記表等材料,在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户登記常住户口;
經動員拒不送交兒童福利機構撫養,且私自收養已滿3年或被收養兒童年滿6週歲的,憑收養人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可在撿養人户口所在地社區(村)公共集體户或社會福利機構登記常住户口;
被收養人已年滿14週歲的,憑撿養人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可在撿養人户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户口,關係為非親屬。